(2015)榆执字第02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祁根才与康鑫、郝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根才,康鑫,郝慧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87-8号申请执行人祁根才,男,汉族。被执行人康鑫(曾用名康彦鑫),男,汉族。被执行人郝慧仙,女,汉族。本院执行的祁根才与康鑫、郝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5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康鑫、郝慧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鑫、郝慧仙向申请执行人祁根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15900元及利息687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0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740元。但被执行人康鑫、郝慧仙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康鑫名下有两处房产,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1号柠檬宫舍1-1F108室及1-12209室房产两套,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康鑫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1号柠檬宫舍1-1F108室及1-12209室房产两套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