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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许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043号原告:杨某被告:许某、许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原告杨某和被告许某、许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梓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