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许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043号原告:杨某被告:许某、许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原告杨某和被告许某、许某、安徽柽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京材石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梓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