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民初字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梁斌诉四川省京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梁斌,四川省京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字3011号原告贾梁斌,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被告四川省京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13层20号。原告贾梁斌诉被告四川省京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贾梁斌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彦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