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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光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莲,生于1956年12月27日,女,汉族,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刘勇,广元市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代表人高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中青,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2016)川0812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76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仇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