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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南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段艳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段艳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2070号原告:河南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1713993514。法定代表人:段献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蔺长明,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艳杰,女,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段艳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8日,原告河南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西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温静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