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和诚顺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茂鸿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和诚顺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茂鸿源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968号原告深圳市和诚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路4号101-2,组织机构代码685384528。法定代表人李泽彬。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深圳市金茂鸿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平新北路29号达尔讯工业厂区2号单身宿舍101房,组织机构代码061446161。法定代表人何亚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和诚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茂鸿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和诚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5元,保全费1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霞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