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胡莲霞与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莲霞,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莲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慧宇,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策光,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法定代表人:刘兴旺,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莲霞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国营南田农场(以下简称南田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一审中,本诉原告胡莲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判令南田农场赔偿胡莲霞420株芒果树的损失104800元,600株槟榔树的损失85800元。本诉被告南田农场抗辩胡莲霞的起诉已超出事实时效期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南田农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依法应对本诉原告胡莲霞的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予以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未予审理,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中,胡莲霞起诉请求为判令南田农场赔偿胡莲霞因南田农场于2013年3月26日对胡莲霞占用的土地上的果树进行清理造成的420株芒果树的损失104800元,600株槟榔树的损失85800元。诉讼中,双方对清理的树种、数量及损失金额发生争议。一审应当查清胡莲霞被清理的果树品种、数量及价值,一审未予查清,属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莲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扆成塘 审 判 员 李新建 审 判 员 陈太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