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付燕与XX、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燕,XX,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民初2077号原告:付燕,女,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梦泽,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538号。法定代表人:XX。原告付燕诉被告XX、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XX、恒瑞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燕的委托代理人王友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恒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XX赔偿律师费损失36000元;3.其有权对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都街123号房屋进行这家、拍卖或者以变卖后的价款、就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债权在100万元内优先受偿。4.恒瑞公司对XX在1、2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5日,其与XX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其向XX出借50万元,借期至2015年7月4日止,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3%,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须承担其律师费。当日,其与恒瑞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该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XX未还本付息。被告XX、恒瑞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5日,付燕与XX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付燕向XX出借50万元,借期自当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借期内利率为每月1.3%;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XX以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都街123号房屋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担保;因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律师费邓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当日,付燕与恒瑞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恒瑞公司为上述《民间借贷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两年;如主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放弃清偿顺序抗辩权。同年1月6日,付燕就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都街123号房屋取得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他项权证,抵押债权金额为100万元。同年1月7日,付燕向XX支付借款50万元。因借款到期后XX未还本付息,付燕催讨未着,支付律师费36000元,于2016年6月7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业务回单、网银明细、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付燕亦支付了借款本金50万元,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付燕有权要求XX归还借款本金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付燕就上述债务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有权据此优先受偿。恒瑞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连带清偿该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付燕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付燕赔偿律师费损失36000元。三、XX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权,对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进行折价、拍卖或者以变卖后的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对XX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向XX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520元由XX、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付燕预交,XX、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付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天华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绥栋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