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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高吉柱与张立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柱,张立江,葛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6民初729号原告:高吉柱,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张立江,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商河县,现下落不明。被告:葛树荣,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高吉柱与被告张立江、葛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吉柱、被告葛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吉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立江、葛树荣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涉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份,被告张立江在常庄信用社担任该信用社主任期间找到原告,称因家里有点事急需用钱解决一下家庭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同意后,于2014年12月8日给被告张立江银行卡上打了30000元,当时被告张立江没有出具欠条。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张立江偿还原告10000元,并于2015年3月1日为原告出具20000元借条一份,该款至今未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现诉至法院。提交山东农信客户回单一份及被告张立江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被告张立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见及证据。被告葛树荣辩称,第一、原告提交欠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欠条不能证明是第一被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该欠条是真实的,也无法证实原告已实际将该借款出借给了第一被告;第二、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证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凭证与原告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性,汇款回单与欠条形成时间不一致,不能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该凭证也仅能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曾存在资金往来。对原告主张的该笔借款第二被告并不知情,且该借款也没有用于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两被告已于2015年2月13日办理办理了离婚手续。提交两被告离婚证复印件及第二被告与原告通话录音一份。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提交山东农信客户回单原件一份,该回单主要载明:“账(卡)号××××××户名张立江存款金额30000.00日期2014年12月8日”;原告提供署名为“张立江”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高吉柱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张立江2015.3.1”。原告主张,原告和第一被告系朋友关系,已相识多年。2014年11月份,第一被告找到原告称因家中开支紧张,想向原告借50000元,当时原告没有这么多钱,第一被告便说过几天也可以。2014年12月8日,第一被告给原告电话联系借钱,称借几天便还,并让原告通过银行将钱打给他。原告同意后,当日在商河县农村信用社给第一被告账户存款30000元。借款当时,第一被告也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条。临近2014年年底,因原告经营的生意需要准备肥料,原告便向第一被告催要该笔借款,第一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5年3月1日,第一被告在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位门口为原告出具借款20000元的借条一份。被告葛树荣提交其与原告高吉柱的通话录音及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其中通话录音主要载明:“高吉柱:还贷款;葛树荣:亲戚还贷款是吧?高吉柱:他当时说是他亲戚还贷款,说还不上,还差点钱,就让我给他打过去。葛树荣:他是还贷款?哦,你不知道他是干啥?高吉柱:他说是还贷款,我不知道他是干啥,关系都不错,我就给他打过去了,直接给他了。从那以后也见过几次面,说的挺好,我也跟他吃过饭,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葛树荣:我早和他离婚了,早在2015年2月13日就离婚了。高吉柱:我是14年借给他的。葛树荣:你说是14年的,这钱他没拿回家。高吉柱:没拿回家,当时你们是夫妻,是没离婚以前的。葛树荣:虽然我们没有离婚,但是我根本不知道他借过这个钱。”离婚证主要载明:“葛树荣与张立江于2015年2月13日至商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高吉柱主张,对第二被告提交通话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第二被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录音中确实是原告说的话,但借款实际情况是:第一被告第一次向原告表示借钱时,称家中有亲戚贷款,需借钱替他偿还贷款;后来,给原告打电话,原告给第一被告打钱之前,第一被告称向原告借钱为了家庭开支,并称其前一次以替亲戚偿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是因有他人在场,自己不好意思直接说借钱是用于家庭生活。且第二被告提交的录音中,原告也没有直接认可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为替人还贷款。对第二被告提交的离婚证,真实性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借款20000元的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第二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署名为“张立江”的借条原件、山东农信客户回单原件各一份,第二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一份、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离婚证复印件一份,本院依职权在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取的该社关于解除与张立江劳动合同的通知文件一份,对被告张立江之母杨秀英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关于原告高吉柱与被告张立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生效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高吉柱提供户名为张立江账户存款30000元的山东农信客户回单原件及署名为“张立江”的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张立江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且原告主张被告张立江借款30000元后曾于2014年年底偿还10000元,尚欠借款2000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张立江于2015年3月1日为原告出具借款20000元的借条。被告葛树荣虽对借条的真实性、山东农信存款客户回单与借条之间的关联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张立江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印证原告高吉柱与被告张立江之间借贷的事实。故原告高吉柱与被告张立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故在被告张立江未到庭应诉,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偿还借款的情形下,原告请求债务人即被告张立江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张立江借款20000元是否属于被告张立江、葛树荣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本案中,被告葛树荣主张对原告主张的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不予认可,两被告已于2015年2月1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提交被告葛树荣与原告高吉柱通话录音,证实原告陈述被告张立江借款时“说亲戚还贷款”,且该借款未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同意与第一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张立江因家中开支紧张向原告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主张两被告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葛树荣提交其与原告的通话录音证实被告张立江向原告借款时称系亲戚还贷款,原告高吉柱对被告葛树荣提交的离婚证、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的情形下,虽主张被告张立江向原告借款时,开始称家中有亲戚贷款,需借钱替他偿还,后来通电话时又称向原告借款是为了家庭开支,并称前一次以替亲戚偿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是因有他人在场,不好意思直接说借钱是用于家庭生活,且被告葛树荣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原告也没有直接认可被告张立江向原告借款是为了替人还贷款,但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借款利息是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吉柱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立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被告张立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盟审 判 员  赵风雷人民陪审员  李立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