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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许秀林与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林,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81行初34号原告许秀林,男,生于1962年9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曹文均,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8号。法定代表人钟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建,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秀林诉被告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秀林撤回对被告江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秀林负担。审 判 长  周晓龙审 判 员  冯吉光人民陪审员  汪廷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