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被执行人: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王立新申请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鸭民初字第32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立新案款7万元,承担执行费9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3执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