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7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蕾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蕾,冯建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7592号原告周蕾,女,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明,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月,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负责人高英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男。委托代理人邬德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蕾与被告冯建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洪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