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红与被执行人任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红,任艺,杨胜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红,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灵山南路254号。被执行人任艺,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高田村三组。被执行人杨胜桃,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高田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4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6年9月5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胜桃在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06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艺已向申请执行人王玉红支付民币6200元,申请执行人王玉红同意抵扣部分本金。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胜桃在三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5018.25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标的款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余款人民币5606.75元予以解除冻结。二、本院(2016)黔2624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万开政审判员 邓仁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木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