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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02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沈迎春与程原璞、舒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迎春,程原璞,舒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02127-1号申请人:沈迎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程原璞,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申请人:舒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桃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7280754-1。申请人沈迎春与被申请人程原璞、舒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5)无诉保字第000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舒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269**/皖NB4**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沈迎春在申请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虽然提起了诉讼,但又撤回了诉讼请求,故对舒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269**/皖NB4**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查封(扣押)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舒城县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N269**/皖NB4**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沈迎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