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同乐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阳、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同乐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张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1500号原告攀枝花市同乐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乡立柯村五贵塘社,法定代表人:向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馨慧,系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阳,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张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同乐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阳、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攀枝花市同乐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同乐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同乐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