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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杰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樊展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英杰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樊展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深圳市英杰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纯。委托代理人严辉贤,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樊展文。原告深圳市英杰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樊展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辉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樊展文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根据被告订单,包料为被告进行制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加工费159207.54元,对上述款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曾以佛山市顺德区双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予以支付117114.64元,但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未能入账,后退回给被告,另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系由被告樊展文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已经歇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印版加工费计人民币159207.54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11日起以159207.54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止),被告樊展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樊展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开始与原告建立加工承揽关系,原告根据被告订单的要求,包料为被告进行制版,并向被告送货,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月结30天。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截至2014年11月被告拖欠原告加工费159207.54元。另查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樊展文为其自然人独资股东。上述事实,有对帐单、发票、发票签收单、送货单、银行支票、核对通知书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放弃答辩以及质证的权利,视为是对原告的证据以及主张的认可,本院依原告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加工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加工费159207.54元及利息。鉴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对于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樊展文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英杰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加工款159207.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樊展文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樊展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淦  元书记员 卢风帆(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