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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顾斌斌与王宝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斌斌,王宝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059号原告顾斌斌,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宝建,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顾斌斌与被告王宝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斌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斌斌负担。审判员 黄 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严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