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思县六里木制品厂与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思县六里木制品厂,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六里木制品厂,上思县思阳镇玉学村六黎屯被执行人: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大番坡沙坡村本院执行的上思县六里木制品厂申请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1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善权审 判 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凤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