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XX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13号申请执行人:XX,襄阳市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该公司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XX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富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