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斌与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359号原告:王斌,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夏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冠权,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斌诉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王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斌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