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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斌与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359号原告:王斌,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夏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冠权,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斌诉被告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王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斌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