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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0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与张国荣、陈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张国荣,陈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3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负责人:姜军,支行行长。被告:张国荣。被告:陈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诉被告张国荣、陈国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