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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秀莲诉刘艳芝民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莲,刘艳芝,于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243号原告:孙秀莲,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刘艳芝,女,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于淑芝,女,1953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莲与被告刘艳芝、于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16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庆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