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秀莲诉刘艳芝民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莲,刘艳芝,于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243号原告:孙秀莲,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刘艳芝,女,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于淑芝,女,1953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莲与被告刘艳芝、于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16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庆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