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恢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丽慧与李诗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慧,李诗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恢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丽慧,女,汉族,鹤峰县××中学教师。被执行人李诗毕,男,土家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陈丽慧与李诗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10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诗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其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诗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账户:62×××83)的存款9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诗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账户:62×××83)的存款9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