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朱学建与朱晓梅、占德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建,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735号原告:朱学建,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来,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梅,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占德如,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占德如。原告朱学建诉被告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朱学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学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建撤诉。案件受理费9340元,减半收取为4670元,由朱学建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代理审判员 朱敏慧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频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