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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5民初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红旗农场与赵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红旗农场,赵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378号之二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组织机构代码13209819-3,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410号。。法定代表人:池强,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男,该农场法律顾问。被告:赵明,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与被告赵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3456.00元,减半收取计1728.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马宝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