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5民初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红旗农场与赵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红旗农场,赵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5民初378号之二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组织机构代码13209819-3,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路410号。。法定代表人:池强,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男,该农场法律顾问。被告:赵明,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与被告赵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3456.00元,减半收取计1728.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红旗农场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审判员 翟福生审判员 马宝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