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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5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527-3号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办事处双湖村南塘组。法定代表人陈文甫,系原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小文,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彭家巷468号。法定代表人胡锷,系被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建波,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袁建波买卖合同纠��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江双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建波的起诉。审 判 长  谭雄建代理审判员  颜 宇人民陪审员  周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盛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