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清港、王赞起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清港,王赞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212号原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清港(系聋哑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晋江,汉族,文盲,农民,住晋江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26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人苏皇凰,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赞起,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晋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晋江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清港、王赞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8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清港、王赞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清港、王赞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王清港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赞起到晋江市、石狮市等地盗窃他人摩托车。其中被告人王清港实施盗窃作案三起,赃物价值合计19971元,被告人王赞起实施盗窃作案一起,赃物价值76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清港到晋江市安海镇西垵村“康元推拿”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部价值6381元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2.2016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清港到福建省石狮市德辉广场3号门前,盗走被害人蔡某某一部价值5958元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3.2016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清港、王赞起到晋江市英林镇英龙中路135号“供销社家私”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部价值7632元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人林某某。2016年3月3日,被告人王清港在晋江市东石镇金瓯村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15日,被告人王赞起在晋江市陈埭镇“乔丹”公司被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某、蔡某某、林某某陈述、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合格证、车辆一致性帧数、销售“三包”服务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补充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清港、王赞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清港、王赞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清港、王赞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清港系聋哑人,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其他犯罪前科,且被告人王清港实施本案多次盗窃,均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赃物已追回,对二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清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赞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清港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381元、退赔被害人蔡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958元。上诉人王清港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较轻刑罚。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聋哑人,具有如实供述、部分赃物已追回、家庭经济困难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改判较轻刑罚。上诉人王赞起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较轻刑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清港单独或伙同上诉人王赞起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到晋江市、石狮市等地盗窃他人摩托车三起。其中上诉人王清港实施盗窃作案三起,赃物价值合计19971元,上诉人王赞起参与实施盗窃作案一起,赃物价值7632元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中逐项列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清港、王赞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原判已根据上诉人王清港系聋哑人,且二上诉人具有的如实供述、部分赃物已追回等法��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及二上诉人系累犯、有前科、多次盗窃的法定和酌定的从重情节进行综合评判,量刑适当,二上诉人提出改判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