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91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金玲与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玲,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598号原告:吴金玲,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定,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琴,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德胜东路2777号。法定代表人:刘巧铭。原告吴金玲与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吴金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金玲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