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杜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杜西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477号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家旗。被告: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聊城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启铭。被告:杜西林,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杜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