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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杜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杜西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477号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家旗。被告: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山东省聊城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启铭。被告:杜西林,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杜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