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建展与王慧珍、吴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展,王慧珍,吴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展,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王慧珍,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吴泽云,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展与被执行人王慧珍、吴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慧珍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泽云因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抵押房产尚未处置前无法执行其财产,现被执行人王慧珍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生龙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