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23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古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2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男,生于1986年10月7日,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9时02分,侦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被告人古某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侦查人员到达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纳伞村委会苗寨7号古某家发现被告人古某未在家,后通过古某父亲的电话联系古某,被告人古某交代了其非法持枪的事实,并通过电话让其父亲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了自己持有的枪支、弹药。经鉴定,被告人古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未被侦查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古某刑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9时02分许,侦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被告人古某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侦查人员到达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纳伞村委会苗寨7号被告人古某家时发现被告人古某未在家,侦查人员通过被告人古某父亲的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古某并向被告人古某说明情况后,被告人古某交代了其非法持枪的事实、经过,并通过电话让其父亲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了其持有的疑似射钉枪管1根、疑似废射钉枪管1根、射钉弹188枚、火药1瓶、铁砂约0.28千克、铜炮129枚、枪击1个、疑似枪托1个,经侦查人员组装并由被告人指认,被告人古某非法持有一支疑似射钉枪。经鉴定,被告人古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的条件下具有杀伤力。2016年3月31日,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尚勇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古某于2016年4月1日到指定地点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尚勇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古某如实供述作案的事实、经过。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被告人古某的供述、证人古某甲的证言、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权属证明、林权证、鉴定聘请书、枪支检验报告、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古某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正常管理活动,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自制火药枪1支、疑似废射钉枪管1根、射钉弹188枚、火药1瓶、铁砂约0.28千克、铜炮129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依旺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红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