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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书彦与古永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彦,古永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第831号原告:刘书彦,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古永聚,男,1955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彦诉被告古永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彦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书彦负担。审 判 长  王书林审 判 员  孟 晓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子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