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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恩、魏昌伟与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恩,魏昌伟,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高恩。申请执行人魏昌伟。被执行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00000022397。法定代表人郭军波,系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高恩、魏昌伟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恩、魏昌伟于2016年9月8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咏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7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