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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树林与刘世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林,刘世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373号原告:李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芳维,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佐。原告李树林诉被告刘世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树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