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树林与刘世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林,刘世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373号原告:李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芳维,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佐。原告李树林诉被告刘世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树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