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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6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晓月与王氏果菜美容连锁机构,江北区杨景美容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月,江北区杨景春美容院,王氏果菜美容连锁机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619号原告:王晓月,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庆祥,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区杨景春美容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9号L181。经营者:杨景春,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枫,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氏果菜美容连锁机构,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同创国际39号L181。法定代表人:荣雪梅,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月与被告江北区杨景春美容院、王氏果菜美容连锁机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晓月于2016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王晓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晓月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