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6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晓月与王氏果菜美容连锁机构,江北区杨景美容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月,江北区杨景春美容院,王氏果菜美容连锁机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619号原告:王晓月,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谦,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庆祥,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区杨景春美容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9号L181。经营者:杨景春,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枫,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氏果菜美容连锁机构,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同创国际39号L181。法定代表人:荣雪梅,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月与被告江北区杨景春美容院、王氏果菜美容连锁机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晓月于2016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王晓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晓月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祥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