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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月奎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张月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负责人:姚春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月奎。委托代理人:唐彦岭,巨野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史同杰,巨野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月奎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