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庚秀与叶宏良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庚秀,叶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9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庚秀。被执行人叶宏良。李庚秀与叶宏良人格权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615号,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0民终1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宏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庚秀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宏良家中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查询银行账号也无存款余额,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