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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59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殴打他人于2002年9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分别于2016年7月5日、7月14日、7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苏0581刑初111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1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秦四海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