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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催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建本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金志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建本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催57号申请人常州市建本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厚余街。法定代表人金志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雯,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建本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建本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持有号码0010004129604300,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常州市建本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建本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建本医疗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