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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曾万云与李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万云,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曾万云。被执行人李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万云与被执行人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琼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琼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宾克勤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