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曾万云与李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万云,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曾万云。被执行人李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万云与被执行人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琼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琼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宾克勤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