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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康品源馍馍店与阳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淞区康品源馍馍店,阳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淞区康品源馍馍店,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号门面。经营者尹秋平。被执行人阳金华,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城山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淞区康品源馍馍店与被执行人阳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阳金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香兰审 判 员  胡 艳代理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