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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红燕与马东、陈立发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燕,马东,陈立发,赵桂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760号原告:张红燕,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陈立发,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权,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婕昀,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桂萍,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吴忠市利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权,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婕昀,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红燕与被告马东、陈立发、赵桂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唐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