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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善敏诉云南众筹互联网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敏,云南众筹互联网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532号原告杨善敏,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东平,系云南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众筹互联网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金江花园瑞园H-2商铺。法定代表人余有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杨善敏诉被告云南众筹互联网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现原告杨善敏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善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善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杨善敏承担。审 判 员  车润萌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伍俊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国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