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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阳县佳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程志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佳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程志钱,刘少平,平阳县佳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程志钱,刘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佳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组织机��代码:66170518-X),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横河村(鞋业园区C区17幢东首)。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志钱,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被执行人刘少平,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武宁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佳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13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4月20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以及委托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少平名下有坐落于江西省武宁县武陵岩大道13号27幢1-401室房屋(产权证号64××90),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2日在(2016)浙0381执5291号案件中委托武宁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程志钱无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4月19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程志钱名下有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轿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少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办人多次与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联系,均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