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广饶县广远永鑫海洋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广饶县广远永鑫海洋捕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2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路工区。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饶县广远永鑫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良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鲁民四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申请执行人范晓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广远永鑫海洋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2015)鲁民四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俊莉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王春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 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