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4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西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诉马X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马X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4民初224号原告:山西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红,山西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X龙,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原告山西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诉被告马X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68元,减半收取计2134元,由原告山西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培仁审 判 员 郭根银人民陪审员 韩瑜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贵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