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李红征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征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刑初49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征(曾用名“李鸿澜”),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高中,农民。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5年3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拘留已经执行,罚款未缴纳)。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范圣忠,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征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征及其辩护人范圣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红征为向被害人刘某讨要债务人民币21843.72元,于2015年3月22日下午伙同田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刘某强行从苏州市太湖旅游中等专业学校附近带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一咖啡馆内,以被害人刘某应支付欠款本息为由,共计从被害人刘某处索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李红征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3156.28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红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征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害人刘某欠款时间较长应该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人李红征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应折抵刑期,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愿意退出其分得的违法所得,希望对被告人李红征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乙受宾某委托向被害人刘某讨要欠款人民币21843.72元,2015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伙同田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将被害人刘某强行从苏州市太湖旅游中等专业学校附近带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一咖啡馆内,以被害人刘某应支付欠款及利息为由,共计从被害人刘某处索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3156.28元。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现暂扣于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2日18时许,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香山派出所接警称刘某被人从度假区强行带至吴江黎里镇被勒索5.5万元,后于2016年3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李红征抓获。2、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实:其是承包香山旅游职中食堂的,2015年3月8日一个叫桑某的女的来食堂应聘,其在路边和桑某说话时被三四个男的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拉上一辆白色的车,在车上李红征说是替吉维纳公司讨要欠款的,还给其看了委托协议和欠款发票,后来将其带到吴江同里一家咖啡店的包厢里,由四五个人看着其。李红征和其说欠款利息一共还8.8万元,其承认2万元是欠款,多出来的不认可。李红征边上的小伙子就踢了其一脚,过了一会李红征说最低5.5万元,其当时卡上只有一万多元,李红征让其交出卡和密码,他们就去取了1万多元,之后李红征逼其向家里要钱,其让老婆转了3万多到卡上,李红征他们就又取了3万多,最后让其坐黑车回苏州。3、证人宾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苏州吉维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2013年5月8日,其公司和苏州名硕电脑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快膳房快餐店签订一份餐具洗消服务协议,当时是刘某代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快膳房快餐店签约的,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快膳房快餐店结欠其公司清洗费用共计21843.72元,刘某表示不支付欠款。2014年底其通过姚某介绍认识了收债公司的一个姓李的人(经辨认为被告人李红征),之后其就与李某乙、田某签订了协议,委托代收21843.72元,劳务费是拿收回款项的三成。4、证人姚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介绍李红征帮宾某讨要一家快餐店拖欠的欠款,2015年3月23日,李红征说事情解决了,并让其将1.3万元转交给宾某。5、证人田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底的时候,有个女的委托“阿南”李红征向刘某要钱。之后因为刘某一直不露面,其就让女朋友桑某将刘某骗出来。2015年3月22日傍晚,桑某骗出刘某后,李红征、王某等人将刘某强行带上其开的车。在车上,李红征给刘某看了要债的资料,到了吴江一家茶馆,李某乙就和刘某谈本息一共5.5万元,开始刘某只有1.8万元,王某及王某的一个朋友先带刘某取了出来,等刘某家人汇了3.7万元后,三人又将钱取了出来。其和桑某分了6500元,李红征、王某、邹某、“三毛”及王某的朋友各拿了5000元。6、证人桑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男友田某向刘某要钱一直要不到,后来由其加了刘某的微信,案发当天其将刘某约在路边,其他几个人就将刘某强行拖上车。之后刘某被带到一家咖啡馆去谈钱,第二天田某对其说钱拿到了。7、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李红征说有一个老乡介绍了一个单子,去要几万块钱,本金里面可以拿三成。2015年3月22日,其等共八人找到欠钱的人,将此人强行带到吴江一咖啡店内商谈,后来说好给5.5万元,其带那个欠钱的人去银行取款。其分得5000元。8、证人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22日,其和“南哥”李某乙、几个老乡将一个老板从苏州带至吴江要债,后来这个老板给了5.5万元。其分到了5000元。9、证人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到旅游职中食堂找刘某玩,晚上六点其和刘某准备回家的时候,一个下午来食堂应聘的女的在学校门口又叫住了刘某。这时开来两辆车子,七八个男子将刘某往车里按。10、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22日其得知丈夫刘某被人绑走了,之后其向刘某的银行卡内存了37000元。11、授权委托书、餐具洗消服务双方协议、函、发票证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快膳房结欠苏州吉维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洗消费用21843.72元,苏州吉维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田某、李红征向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快膳房的刘某追讨欠款21843.72元,追讨所得款项被委托人有权直接按照30%的比例提取费用。12、银行记录证实:刘某卡上于2015年3月22日被取款5.5万元。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红征及被害人刘某的身份情况。1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红征、田某、桑某、王某、邹某均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其中李红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15、被告人李红征对其伙同田某等人将刘某强行带至吴江后向刘某索款5.5万元的事实亦做了供述。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院认为,苏州吉维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李红征、田某向刘某讨要的欠款金额为21843.72元,被告人李红征等人以支付利息为由向被害人刘某强行索要的33156.28元属敲诈勒索金额。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征伙同他人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征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红征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被告人李红征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当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征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红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李红征继续退赔赃款人民币二万八千一百五十六元二角八分给被害人刘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婉瑾人民陪审员 陈健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殷志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