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玉文诉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许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81民初162号原告赵玉文,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刘亚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李小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天学,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友,男,1961年2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赵玉文诉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许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玉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委托代理人李天学,许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文诉称,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由许友组建,由三个采矿区形成,一、二采矿区由许友管理经营,接续采矿区由赵玉文管理经营,系政府行为挂靠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同用一个采矿证,所有财产,谁投资归谁所有。赵玉文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交管理费,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负责报税、记账等业务,账目由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统一管理。2014年4月,许友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小波,但仍由其实际掌控。许友对其经营的一、二采区进行大量开采,导致其经营管理的采区煤炭枯竭,于是大量越界开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及许友为了侵吞赵玉文管理经营的接续采区,阻止赵玉文正常生产经营,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1月13日14时,以设“局”或设“套”手段,设立名目繁多的乱收费、乱摊派项目,诱骗赵玉文与其签订了乱收费、乱摊派的欠款《协议书》,从此形成了赵玉文欠许友开办的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人民币17163903.2元。许友为达到骗取赵玉文人民币17163903.2元的目的,在上述《协议书》签订之后,又在3小时内(2014年1月13日15时),又设“局”或设“套”,让其儿子许艳峰、侄女婿李小波、外甥吕爱国与赵玉文签订《借款协议》,三人借款给赵玉文,许友代赵玉文还款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于是,许友从他开办的公司分三次打款至许艳峰银行卡,许艳峰再打回给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因此,视为达到了骗取赵玉文财产的目的(事实上,借款合同未履行)。许友指使许艳峰等三人以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以资金空转为手段,达到了侵占赵玉文17163903.2元。许艳峰、李小波、吕爱国对赵玉文提起民事诉讼,现此案正在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之中。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及许友签订的《协议书》,系许友强制向赵玉文乱收费、乱摊派、又欺又骗等手段形成,其中,许友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被罚款,让赵玉文买单;如果赵玉文不从,许友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名义,命令赵玉文经营的接续采区停产。许友带领他的上百人用十余台装载机及数十台大型翻斗车堵道,不让赵玉文出售煤,给赵玉文卖煤的车辆放气;赵玉文因储存的煤时间过长而自燃,同时强迫赵玉文先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预交税款保证金1000万元;还有,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强行与赵玉文签订合同。赵玉文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签订上述《协议书》,实现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和许友与赵玉文以签订《协议书》及《借款协议》的合法形式,又以借资空转为手段,掩盖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及许友欲将赵玉文巨额资金据为己有之非法目的。赵玉文要求确认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及许友于2014年1月13日14时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中的8758483.83元和所产生的利息4776093.78元,合计1500万元中的155万元部分无效;诉讼费由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及许友承担。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辩称,1、赵玉文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2、在诉讼请求当中将许友作为案涉《协议书》签订主体,是严重错误;签订《协议书》时许友是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协议的签订是正常履职行为,不属于本案的第三人;3、赵玉文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1)赵玉文在诉状中关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许友越界开采,掠夺开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2)赵玉文在诉状中关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许友通过设“局”或设“套”,通过乱摊派、乱收费等手段,骗取赵玉文大量金钱不符合客观事实;(3)赵玉文与许艳锋、李小波、吕爱国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4、赵玉文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自相矛盾;5、本案与赵玉文提起的另一起诉讼案件自相矛盾;6、赵玉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综上应当驳回赵玉文的诉讼请求。许友述称,1、赵玉文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2、许友不是本案适格主体;3、赵玉文所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赵玉文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部分的陈述自相矛盾。赵玉文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1、2014年1月13日赵玉文与古城煤业签订的《协议书》2份。意在证明原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法定代表人许友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名义向赵玉文乱收费、乱摊派、设局、设套形成,其中有30万元垫付的税款利息有欺骗行为;2、2004年3月4日,达来胡硕苏木西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古城煤业接续采区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1份及内蒙古煤炭工业局文件1份。意在证明赵玉文经营的接续采区,原系达来胡硕苏木集体企业,许友通过官方整合到他的名下。接续采区应单独技改;3、2004年3月16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1份。意在证明赵玉文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交纳管理费,每年1.2万元;4、2009年9月1日古城煤业与赵玉文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1份。意在证明赵玉文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交出售每吨煤管理费3元,采矿价款每吨1.5元,现总计交纳了采矿价款3433000元,管理费6867000元,可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未向国家交纳采矿价款3433000元,存在诈骗问题;5、2013年7月1日关于《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关于单独申报纳税执行情况的报告》答复函1份。意在证明原古城煤业法定代表人许友强迫赵玉文向其交纳税款保证金1000万元;6、2013年9月3日古城煤业(2013)第16号文件《要求接续采区停止销售的通知》1份。意在证明赵玉文若不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签订协议,停止销售;7、2013年9月5日许友书写给赵玉文信笺1份。意在证明赵玉文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签订欠款协议,是无奈情况下签订的;8、2014年1月1日《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人力资源管理办法》1份。意在证明赵玉文不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签订乱收费协议,罚款5000万元至2万元;9、2014年1月11日《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接续采区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1份。意在证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给赵玉文设立名目繁多的罚款项目,乱罚款;10、2014年1月13日古城煤业下发的《接续采区财务管理办法》1份。意在证明证据9、10证明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通过对赵玉文采区生产、采区财务的双管齐下,决定了赵玉文在面对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乱收费、乱摊派时的无能为力,被迫签订协议书;11、光盘。意在证明2013年11月13日,赵玉文自行修路、售煤,许友阻止销售,不让通行。11月27日,煤发生自燃,通辽市公安局与各相关部门到现场,无济于事。2013年12月20日,许友不让赵玉文售煤,堵道。2013年12月30日,许友动用大型车辆堵道至2014年1月14日,期间许友一伙将赵玉文的运输车队轮胎扎坏,放气等行为。赵玉文赔偿车主人民币20万元;12、[2014]1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份。意在证明赵玉文面对许友的上述行为,无奈只好求助于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解决问题,结果许友骗取政府,称其给赵玉文接续采区垫付税款,产生利息30万元,赵玉文同意给付,后得知被骗。指令赵玉文于2016年3月1日前交出接续采区。限定时间,赵玉文给付许友出售给他不合格车辆的购车辆520万元,利息2163903.2元;13、(2014)霍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1份。意在证明许友开办公司不让赵玉文售煤,堵车毁车的事实;14、霍林郭勒古城煤业2014年1月9日《关于接续采区煤炭销售的管理协议》1份。意在证明由许友监督售煤,其说是什么价,接续采区就是什么价,是一种强迫行为;15、2014年1月10日,许友与赵玉文、赵玉宝签订的《双方问题的确认》1份。意在证明许友骗取政府作出损害赵玉文利益的错误行为,并对政府错误行为的确认;16、2014年1月3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给赵玉文下发的文件《接续采区财务管理办法》1份。意在证明许友限制赵玉文,迫使赵玉文签订了欠款协议;17、2015年3月2日李小波、许艳峰、吕爱国三人起诉赵玉文、赵玉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1份。意在证明古城没有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向国家税务机关平事让赵玉文买单;18、霍国土监字[2011]013号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霍国土监字[2007]1号年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意在证明超越采矿证的范围,罚款1万元,破坏土地,罚款3万元;19、霍国土资发[2016]17号《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文件》1份。意在证明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对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处罚6次,罚款1002898元;20、证人吕海的当庭证言。意在证明2013年4月至9月份,赵玉文销售煤炭117800吨,古城没有开发票,5至9月份多次申请开发票,古城煤业始终未出具发票,到11月份,古城煤业通知让交纳代缴税款的利息30万元,到2014年1月20日,赵玉文交了30万元的利息和256万元的税款才给开具发票,当时没有见到30万元交税款的发票。管理费和采矿权价款的问题,安全生产协议内写明了每吨管理费3元,采矿价款每吨1.5元,2009年至2013年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共收取了采矿价款343.3万元,管理费686.7万元,合计1030万元,其中2009年收取两项合计203.9万元,2010年219.6万元,2011年308.5万元,2012年222.6万元,2013年75.4万元。向法庭提交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采矿权价款管理费表;21、通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及通辽市国家税务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各一份。意在证明已举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偷逃税款,且已受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质证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赵玉文想要证明的问题,该证据是在[2014]1号政府会议纪要及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签订的问题确认、核算清单等基础上形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证据形成过程有照片、录音及会议签到表等证据证实;证据2、3因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即使是真的,因接续采区和古城煤业的整合也失去了效力,并不能证明赵玉文想要证明的问题,对证据2中的文件,根据霍政发(2006)6号文件,原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又一次扩界扩能,此次扩界扩能接续采区赵玉文没有参与,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不成立;证据4因系复印件,但真实性认可,证明了赵玉文应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交纳每吨3元的管理费和每吨1.5元的采矿权价款,且通过证人的回答,每年采矿权价款及管理费是双方确认形成的,证明赵玉文是愿意履行安全生产协议的,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不能成立;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体现出赵玉文经营的接续采区不履行交税义务,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方要求其单独申报纳税,事实上赵玉文也根本没有交纳税款保证金,赵玉文所说的许友强迫赵玉文交纳税款保证金不能成立;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写的很清楚是赵玉文经营的接续采区不履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原则,所以才要求其停止销售,赵玉文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双方形成的涉案协议书是在2014年1月,而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是2013年9月3日,证明不了赵玉文想要证明的问题;证据7证明不了赵玉文想要证明的问题,且在证据内容里,写明此意见对接续采区无异议,证明许友并不干涉接续采区的生产销售;证据8证明不了赵玉文想要证明的问题,所谓罚款5000万元至2万元属于误写,按逻辑顺序和证据的内容,都表明应为罚款5000元至2万元;证据9、10证明不了赵玉文想要证明的问题,恰恰证明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对赵玉文经营的接续采区在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而事实上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也并未向赵玉文进行真正的罚款;证据11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不成立,是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在进行安全应急演练,赵玉文所述的阻止其卖煤是不成立的,而且所谓的煤炭自燃是赵玉文制造的假象;证据12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不成立,因为根据该证据显示,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双方都出席了形成该会议纪要的会议,且当时赵玉文的律师陈世林也参加了,该证据能充分证明双方合意的行为;证据13的裁判结果是驳回了霍林郭勒市鑫鼎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是不成立的;证据14证明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要求赵玉文依法经营的理念,并不能证明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了该证据是在[2014]1号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形成的,进一步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证据16不能证明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该证据证明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对赵玉文经营的接续采区进行合法合规管理的过程,以防止赵玉文偷税漏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证据17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不成立,反而证明了赵玉文不履行借款义务及赵玉文所述的强行让赵玉文承担平事款155万元是虚假的,根据涉案协议书,双方形成1500万元,明确约定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证据18证实2007年至2012年赵玉文是古城煤业的总经理,证明因其指挥不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证据19证实事实上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被处罚是赵玉文在任总经理期间所遗留的问题致使的,并不能证明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证据20证言是虚假的,因为其与赵玉文存在严重利害关系,故证人证言不能成立,证人所述的30万元利息是不能成立的,该30万元有赵玉文、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双方经多次确认成立的,同时证人所述的采矿权价款和管理费按照安全生产协议赵玉文是有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交纳的义务的,且赵玉文在以承认的方式每年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支付该费用,对证人提交的证据因现在无法核实,故不予质证;证据21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即使是真的也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证据证明不了赵玉文所要证明的问题。许友对证据1、5、8、11、13、15、16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质证意见一致。对其他证据质证认为,证据2、3的质证意见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意见一致并补充质证意见,认为根据内煤行规字[2004]130号文件第十一条,由三个采区年生产能力9万吨提高到45万吨,三个采区各剩余储量100万吨,当时三个采区隶属挂靠在西河热木特村办企业,又根据通政字(2005)65号文件第二条将原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二采区、接续采区关闭整合,又根据霍政发(2006)6号文件,原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又一次扩界扩能,此次扩界扩能接续采区赵玉文没有参与,接续采区赵玉文2004年至2009年已将原100万吨煤炭资源采完,许友本着照顾赵玉文的心态将赵玉文原矿界内部古城煤业所取得的合法300万吨资源以低廉的价格允许赵玉文开采,此时接续采区赵玉文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已不是挂靠关系,起初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允许赵玉文开采300万吨资源是有兄弟情义的,没有认真签订承包协议,而是口头约定,因为接续采区赵玉文不按设计方案开采,不按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在2008年年末出现一次边坡垮塌事故,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为严格按照设计开采,按安全专篇进行施工和管理,由当时财务会计唐文玉代表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接续采区赵玉文草草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以此对赵玉文进行管理,这就是接续采区由挂靠关系转为承包关系,所以安全协议约定接续采区赵玉文按安全协议约定交纳各种应缴税费,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交纳管理费,当时的采矿权价款只能是安全生产协议内容中的代表金额的承包费;对证据4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赵玉文提出的每吨4.5元的管理费应是2009年9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与以前的挂靠没有关系;证据6的质证意见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意见一致,停止赵玉文销售煤最重要的原因是赵玉文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内容的约定;证据7形成的前提是接续采区赵玉文屡次触犯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规定,后由赵玉宝接替赵玉文管理是为了让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证据9、10的质证意见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意见一致,制定任何处罚办法目的是为了约束其依法经营和照章纳税;证据12质证意见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意见一致,赵玉文将本人及律师参加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说成许友胁迫的,骗取政府,于情于理说不通;证据14的质证意见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意见一致,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及许友从未干涉过赵玉文的销售权和定价权;第十七份证据同意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意见,赵玉文所说的155万余元是向他索要的平事款是虚假的。2014年1月13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双方签字确认;证据18的质证意见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意见一致,这几项罚款古城煤业没有让赵玉文承担,赵玉文所述没有证据证明。对证据20有异议,赵玉文帮助过吕海,吕海与赵玉文有特殊关系,吕海对赵玉文所作所为言听计从,另外关于古城煤业自查结果财务部门的处理意见是通过诚友集团财务部及古城煤业的会计统计和接续采区会计吕海亲自参加进行核对查阅的账目,当时赵玉文及赵玉文的会计吕海对对账、查账的结果无异议,在2013年1月7日的处理意见中亲自签字确认,当时经过此事的人还有范永利、袁春刚、吕海、赵玉文、赵玉宝等人签字确认无异议;对证据21的质证意见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意见相一致。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为了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1、霍政发[2005]12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文件1份;2、通政字[2005]65号通辽市人民政府文件1份。证据1、2意在证明:涉案接续采区整合到霍林郭勒市古城煤业;3、2009年9月1日安全生产协议1份。意在证明接续采区赵玉文应按每吨1.5元和每吨3元向古城煤业支付采矿权价款和管理费,以及承担及时缴税等各项义务,该证据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且赵玉文也在切实履行;4、[2014]1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份。意在证明明确接续采区赵玉文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包括税款及利息、车款及利息、原法院房产过户以及接续采区撤出等各项问题。古城煤业时任法定代表人许友、赵玉文及其律师陈世林参加了此会议。这证明该会议纪要是在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赵玉文双方均参加政府组织的办公会议上形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5、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1份。意在证明在[2014]1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双方对会议纪要的各项内容进行确认,形成书面文件。双方均同意按会议纪要的要求履行,并予以签字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赵玉文愿意按照政府的会议纪要履行各项义务,同时也表明该证据内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6、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核算清单。意在证明在证据4、5的基础上,双方核算了接续采区赵玉文具体拖欠古城煤业的税费、车款及利息、管理费及采矿权价款等各项费用,形成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表明赵玉文愿意按政府会议纪要和确认协议履行义务,这表明双方形成的核算清单是在双方形成的确认和[2014]1号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双方进一步解决各项问题的核算清单确认;7、2014年1月13日协议书1份。意在证明在证据4、5、6的基础上,双方形成涉案协议书,双方完全是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这表明该证据是双方在一定事实基础上所形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8、2014年1月13日协议书1份。意在证明在证据4、5、6的基础上,双方形成协议书,确定古城煤业2007年至2013年为赵玉文代缴8758483.83元,这表明该证据是双方在一定事实基础上所形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双方形成的1500万元在协议里约定的很明确,是本着考量双方之间友好合作及合法合规的精神形成的,赵玉文所述的155万元平事款是不成立的,而且在该协议里8758483.83元加赵玉文所述的4776093.78元再加上155万元也得不出1500万元;9、借款协议1份。意在证明赵玉文通过借款方式履行了涉案协议书中车款利息。表明赵玉文认可涉案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10、会议签到表1份。意在证明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涉案协议书等各项文件的过程;11、会议现场照片。意在证明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涉案协议书等各项文件的过程;12、录音材料及光盘。意在证明双方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涉案协议书等各项文件的过程;13、录音光盘及会议纪要。意在证明接续采区赵玉文不按规范作业致使剥离超出矿界及导致出现后来被罚款。赵玉文质证认为,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质证意见与举证意见一致,采矿价款1.5元和管理费3元变成承包费意见不予认可,因为双方在结算时写的非常明确,赵玉文提举的证据可以明确证明;证据4、5的质证意见与举证意见一致;证据6中8758483.83元是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编造的,应用管理费抵顶该部分,该款未在企业下帐,未向国家申报税款,利息4776093.78元也未在企业下帐,未向国家缴纳20%的所得税,接续采区应向古城煤业交纳采矿价款及管理费753859.89元;证据7有异议,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替接续采区交纳税金260万元及利息30万元,通过赵玉文的举证不能成立,第三项收取的856381.81元没有依据,第四项753859.89元没有开始生产就先交纳的管理费和采矿权价款,这是一种胁迫行为;对证据8有异议,证据8中8758483.83元和利息4776093.78元,合计13531577.61元,没有向企业下帐,也没有向税务机关报税,涉嫌偷逃税款的行为;对证据9有异议,是许友逼迫赵玉文签订的,并没有实际履行,该协议是许友以借贷的方式用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也就是说让许友主张权利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无效;证据10、1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2证明的问题有异议,2007年至2011年赵玉文为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总经理,这是许友自己叙述的,没有证据证明,如赵玉文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受处罚的应是赵玉文,但却是古城煤业五次受罚,罚款百万余元,同时又被警告一次,所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证明的问题自相矛盾;对证据13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与赵玉文无关系。许友经质证对霍林郭勒市古城煤业提举的证据无异议。许友为了支持自己的陈述意见,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1、接续采区赵玉文挂靠及承包在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经营过程1册。意在证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从组建至安全生产协议前后的过程;2、关于古城露天煤业有限公司自查结果财务部门的处理意见1册。意在证明赵玉文所说的260万元及利息30万元的核算,根据自查结果查出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替赵玉文共缴纳3587895.79元,经赵玉文确认后向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交纳了260万元税款以外的其余税款,实际赵玉文已承认了该证据的内容,并履行交纳了部分税款;3、截止2016年4月30日接续采区欠税统计表。意在证明截止2016年4月30日接续采区欠税的情况;4、接续采区2015年计划及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会议纪要2份、会议录音光盘1张。意在证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没有阻止赵玉文任何生产销售的行为。赵玉文对许友提举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有异议,该证据的“挂靠”二字是许友或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自己书写的,与自己提交的霍林郭勒市政府和通辽市政府的文件相悖,因此不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对证据2有异议,该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能成立,骗取赵玉文30万元的事实已不能否认,许友所说的替赵玉文交纳3587895.79元的事实不存在;对证据3有异议,是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自己单方形成的,证明不了赵玉文欠税;对证据4有异议,所要证明的问题不相符,(2015)霍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阻止赵玉文经营销售,对此许友和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均认可赵玉文提举的光盘,光盘内容全是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堵车的情形。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质证无异议。本院认证如下:赵玉文向法庭提举的证据1系2014年1月13日赵玉文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签订的《协议书》2份,该证据协议双方签字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2、3、4、12、15来源合法,证实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5、6、7系赵玉文与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签订2分《协议书》之前发生信函、通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8、9、10、14、16系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接续采区规定管理办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11系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经过的视听资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13、17、18、19、20、2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提举证据1、2、3、4、5、6、7、8来源合法,证实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证据9系借款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10、11、12、1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与本案关联的事实,不予采信。许友提举证据1系装订成册的相关文件及相关材料,在以上认证当中已被确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不予采信;证据2、3、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霍林郭勒市古城煤矿的三个生产系统原为一个系统是一采矿许可证,一个工商营业执照,一个矿长资格证,三个煤炭许可证,矿长为许友,因资源整合要求,2005年5月通过整合,保留一采区,淘汰二采区及接续采区,将二采区和接续采区的煤炭资源整合到一采区中,矿名为古城煤矿,生产能力扩到每年30万吨。吊销二采区及接续采区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将该矿生产许可证与采矿证的范围相一致,其他证照不变,不进行吊(注)销。二采区及接续采区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号分别为X050702032、X050702019。接续采区负责人为赵玉文。2005年9月22日霍林郭勒市古城煤矿变更为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友。2009年9月1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双方就接续采区在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生产安全销售事宜达成共识。2014年1月8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法院、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局、政府办的有关人员及霍林郭勒古城煤业许友、接续采区赵玉文及律师陈世林参加,专题研究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接续采区相关问题,并下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1号《研究古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宜》会议议定:“一、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矿山复垦有关规定,切实抓好自身及其接续采区的行业内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对所辖各采区(含接续采区)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坑下破碎、洒水降尘等生产要求,依法依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并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环保,内部管理规范、有序。二、关于税费收缴问题。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在2014年1月20日前,将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缴税金(估算260万元)及双方约定利息(30万元)偿还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舍弃其他税费事项,由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清查,2014年5月1日前完成清查工作,并得出清查结论。三、关于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拖欠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520万元)问题。由双方制定具体还款计划,按约定时限,由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在2014年2月28日前将车款给付到位,涉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核算。四、关于原法院房产问题。由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双方协商结果,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负责人赵玉文。五、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与现接续采区负责人达成一致意见,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现开采单位于2016年3月1日前,完成采区煤炭开采及销售工作,并撤出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接续采区。涉及其他事项,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接续采区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双方协议议定内容执行落实,主动接受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根据该会议精神于2014年1月9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达成共识,签订了《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有限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一、排土场由接续采区自行解决,其他按会议纪要议定第一项落实;二、赵玉文同意补齐古城煤业为其缴纳的固定使用税。数额按接续采区实际面积进行核算。植被复垦保证金按三个采区的三分之一缴纳;第二条其他事项按会议议定落实执行;三、第三条古城煤业与接续采区按会议议定落实执行,利息按协议执行;四、第四条双方无异议。赵玉文落实过户问题;五、第五条双方无异议。按会议议定执行落实。”2014年1月13日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签订了《协议书》二份,第一份《协议书》内容为:1、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接续采区(以下简称“古城接续采区”)是2004年霍林郭勒市政府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要求整合到甲方霍林郭勒古城煤业的矿区,乙方赵玉文是古城接续采区的负责人及受益人。2、经甲、乙双方核算,2007年至2013年期间(合计7年整)古城接续采区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排污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环境检测费、异地建设费、环境治理保证金等一直是由甲方为其代缴,乙方应当依法承担,但却未予以承担。3、乙方同意按甲、乙双方的约定偿还甲方为古城接续采区代缴的各项款项,绝对不予拖延或迟延。据此,根据上述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1、经甲、乙双方核算确认,由甲方为古城接续采区代缴的款项合计8758483.83元,对由甲方为古城接续采区代缴的款项,按月利1%标准计算,利息为4776093.78元,本息合计13534577.49元,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本着考量双方之间友好合作及合法合规的精神,乙方愿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月利1%和月利2%两种计算方式详见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表单。2、上述款项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如协商不成,甲方有权随时进行主张。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起草拟定,不存在任何显失公平和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可撤销情形。4、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直接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甲方住所地的有关国家机关申请解决。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生效。第二份《协议书》内容为:根据【2014】1号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会议纪要的内容确定如下,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乙方保证在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由甲方为其代缴的税金260万元(估算,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及利息30万元。2、乙方保证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甲方偿还购车款520万元,其中车款利息2163903.20元由乙方借钱提前偿还。3、乙方保证在2014年3月30日前偿还2012年度古城接续采区对甲方的欠款856831.81元,对欠款按月利1%向甲方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的利息。4、乙方保证在2014年3月30日前偿还2013年度古城接续采区应当向甲方交纳的管理费及采矿权价款743859.89元(具体数额最终以甲、乙双核实为准),对欠款按月利1%向甲方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的利息。5、乙方保证切实履行本协议第1、2、3、4条,如有违反第1、2、3、4条任一条款的,每逾期偿还一天,按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古城接续采区停止生产销售,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6、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不存在任何效力瑕疵及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7、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甲、乙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直接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生效。本院认为,霍林郭勒古城煤业与赵玉文所签订的二份《协议书》是双方签字确认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赵玉文认为该二份《协议书》系时任霍林郭勒古城煤业法定代表人的本案第三人许友采取不正当手段所签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认定霍林郭勒古城煤业及赵玉文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中的8758483.83元和所产生的利息4776093.78元,合计1500万元中的155万元部分无效。但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在签订二份《协议书》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赵玉文提出的解除《霍林郭勒古城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接续采区双方问题的确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玉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赵玉文已预交),由赵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哈 斯人民陪审员 其达拉图人民陪审员 白 常 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海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