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小云诉江西省进贤县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 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云,江西省进贤县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994号原告:吴小云,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被告:江西省进贤县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城住所地:进贤中山大道1118号原告吴小云与被告江西省进贤县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吴小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云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为1163.5元,由原告吴小云负担。审 判 长 曹国辉审 判 员 付春燕代理审判员 吴芳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