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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张保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31民初1521号原告: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法定代表人:程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波,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营部部长,住拜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宝军,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拜泉县。被告:张保生,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富裕县。原告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农业公司”)与被告张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禾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波、曹宝军及被告张保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禾农业公司诉称:被告张保生于2014年4月间在我公司拉走水稻、玉米、通用肥20吨,拖欠肥料款21500.00元。2015年4至5月间,被告张保生在我公司拉走水稻、大豆、玉米肥535.65吨,共计肥料款1307744.00元,合同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被告张保生只返还肥料款31297.00元。被告张保生共计拖欠肥料款1297947.00元。经我公司多次索要,被告张保生至今未能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保生给付拖欠的肥料款1297947.00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保生辩称:我欠原告肥料款的数额是1297947.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也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我将肥料分销给农户,但是农户没有给我货款,我正在积极向农户索要货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张保生在原告大禾农业公司拉走水稻肥6吨、玉米肥10吨、通用肥4吨,共计20吨,上述肥料每吨价格均为2480.00元,肥料款共计49600.00元,被告张保生给付肥料款28100.00元,尚欠肥料款21500.00元。原告大禾农业公司与被告张保生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张保生销售原告大禾农业公司生产的起禾牌氨基酸有机-无机复混肥,若赊销肥料从2015年6月1日起计息,月息为0.7%,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肥料款。代理合同签订后,被告张保生在原告大禾农业公司拉走水稻肥358吨、大豆肥20吨、玉米肥154.80吨、通用肥16吨,共计548.80吨,其中被告张保生于2015年6月9日返回玉米肥13.15吨,水稻肥、大豆肥、玉米肥每吨价格均为2380.00元,通用肥每吨价格为2480.00元,肥料款共计1276447.00元。被告张保生拖欠原告大禾农业公司肥料款共计1297947.00元。经原告大禾农业公司多次索要,被告张保生给原告大禾农业公司出具欠据,承诺如若违约按照双方议定的代理条款执行。现原告大禾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保生给付拖欠的肥料款1297947.00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的答辩以及原告提交的代理合同一份、欠据两张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大禾农业公司将生产的肥料赊销给被告张保生,被告张保生理应给付原告大禾农业公司肥料款,但被告张保生未能按约定期限给付肥料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大禾农业公司要求被告张保生给付肥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保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肥料款1297947.00元;二、被告张保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大禾农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29794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0.7%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2.00元由被告张保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金山代理审判员  汤英莲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书坛 来自: